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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规范与打印遗嘱的效力
返回列表来源:浦东律师 发布日期 2020-06-27 12: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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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周某早年丧偶,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周大早已成婚且在外地居住。周某去世,留下财产若干,小儿子周二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份打印的遗书,具体内容是周某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周二,但遗书内容是打印出的,不是周某亲笔书写,上面仅有周某的签名和日期。
周大赶回参加父亲的葬礼后,准备共同继承父亲的财产,小儿子周二拿出遗书,声称父亲已将其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周大不能继承财产。周大认为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遗产。
扬远说法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本案中,仅有打印的遗书,没有其他的证据,比如遗嘱全程打印的视频、打印遗嘱的全程见证人来确定遗书是否系周某本人撰写,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在周某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因此,许多人会选择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或者打印;
2、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海燕家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海燕家事团队以案为本、以法为凭,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