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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财产会侵犯配偶财产权吗?

返回列表来源:发布日期 2020-04-17 浏览: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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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一直是纠纷频发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亲情在巨额财产面前的脆弱,另一方面也是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很多时候,等纠纷发生了再来解决却已经晚了,提前预防做好准备才是最好的方式。今日扬远律师将为大家介绍继承纠纷中的一个典型问题。

案例介绍:

张先生父亲于2013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父亲与继母再婚前购买的。父亲除了张先生和继母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继母照顾父亲多年,现在孤身一人无亲无故,张先生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向继母提出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

现在张先生与老婆因感情不和,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老婆提出张先生父亲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故不同意她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

请问1、张先生还未继承父亲的遗产,离婚时,张先生老婆可以通过离婚诉讼,分割张先生父亲名下的这套房产吗?2、如果张先生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张先生老婆能不能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张先生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呢?

律师解析:

该套房产系张先生父亲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父亲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依法继承。在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张先生和继母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由于父亲名下的房产,张先生还未依法继承,因此张先生老婆希望通过离婚诉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再另行起诉。可见,由于张先生尚未实际继承父亲的房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分割的。当然,如果张先生在离婚后,继承父亲的房产,张先生前妻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张先生所继承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的。

对于张先生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张先生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老婆是不能以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的。因为继承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完全可由夫妻一方决定,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张先生放弃继承,老婆当然无权干涉。在张先生实际继承父亲的房产前放弃继承,父亲的房产当然不属于张先生和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本也就不涉及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无效。当然,现实中也会存在配偶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是为了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时就需要看各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再由法官作出具体判决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海燕家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海燕家事团队以案为本、以法为凭,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诉讼案件的代理一丝不苟,把每一个案件都当成自己的事务而鞠躬尽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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